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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文物与陈列品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文物与陈列品的保护,规范文物与陈列品管理和利用,充分发挥文物与陈列品在教学、科研、宣传教育、文化传承等活动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正本)、《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本)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文物与陈列品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本校范围内的文物与陈列品,均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其中,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第三条学校不可移动文物包括: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第四条学校通过征集、购买、接受捐赠等方式收藏的可移动文物与陈列品包括:

(一)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二)能系统反应学校科学发展特色优势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三章  文物与陈列品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文物与陈列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是学校文物与陈列品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全校范围内文物保护方案、相关文件审定等,文保方案的最终决策。文物保护领导小组下设专家委员会和办公室。专家委员会负责文物保护规划编制、文物修缮利用方案等的专家论证和咨询等。办公室设在四牌楼校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落实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的决策事项;处理文物保护办公室日常行政事务;建立全校各类文物明细台账;联络对接上级文物部门;监督、检查校内使用及相关单位的文物保护及管理工作等。

第七条总务处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档案记录、修缮、保养等工作,建立全校不可移动文物明细总台账。

第八条保卫处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治安秩序等工作。

第九条档案馆负责可移动文物与陈列品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存档、统计、调拨等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全校可移动文物与陈列品明细总台账。

第十条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学校陈列品管理的二级单位,负责各单位陈列品的接收、登记、保管、建账、使用、维护等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明确责任人。

第四章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

第十一条总务处为学校不可移动文物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管理的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十二条总务处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档案记录、修缮、保养等工作。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管理由其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应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报总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单位负责不可移动文物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不得改变不可移动文物原建筑立面、结构体系、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等,保证不可移动文物的完整;

(三)不得擅自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装饰、装修;

(四)发现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的险情时,立即采取相应救护措施并向总务处、保卫处和文物保护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报告。

(五)在不可移动文物内举办展览、演出等活动,应严格履行校内审批程序,报学校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活动主办单位应遵守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不可移动文物安全,承担由于举办活动而造成文物破坏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不可移动文物的装修、修缮工作,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装修、修缮设计方案及施工应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不可移动文物装修应符合不可移动文物装修标准,不得对建筑造成破坏,装修方案报学校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修缮设计方案应经学校文物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通过,提请学校文物保护领导小组审定,并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学校不可移动文物为国家所有,不得转让、抵押。

第五章  可移动文物的管理

第十六条档案馆为学校可移动文物的管理部门,应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凡达到博物馆藏品标准的文物,应送交档案馆,由档案馆组织专家鉴定,进行定级、分类,建立藏品档案,并入库妥善保管。如校友或老师赠予院系、部门达到博物馆藏品标准的文物,若院系、部门有条件保管的,经向档案馆申请同意后可由学院、部门自行保管。

第十八条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学校文物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审批、登记、备案等相应手续。

第十九条学校文物属国家所有,禁止赠与、出租或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原则上不得出境。

第二十条修复文物,不得改变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文物,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第二十一条档案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学校文物,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学校文物损毁的,档案馆应向学校文物保护办公室报告,文物保护办公室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档案馆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学校文物保护办公室报告,文物保护办公室及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学校任何教职工不得私自借用学校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学校文物。

第六章  陈列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档案馆为学校陈列品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陈列品管理的二级单位,受档案馆委托,负责各单位陈列品的接收、登记、保管、建账、维护等工作,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报档案馆备案。

第二十五条档案馆定期对校内各单位的陈列品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定期组织专家对陈列品进行鉴定,对于达到馆藏标准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做好陈列品的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工作,发现损坏、丢失的,须及时上报档案馆,做好补救修复工作。

第七章  处置管理

第二十七条文物与陈列品处置是指学校对文物与陈列品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八条处置有等级或属于国家保护的文物与陈列品,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报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置未达文物定级标准的陈列品,按《东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校发[2018]84号)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九条学校鼓励和提倡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物与陈列品的征集、募捐工作。

第三十条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应提高保护文物与陈列品的意识,积极配合学校文物与陈列品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对因责任事故造成学校文物与陈列品损坏和丢失的,应负责赔偿,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文物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